5、原标书中第102页第5条“样品制作要求”第5.1.3款中,“票样”字样的颜色为金红色,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的印色: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黑色外,其余票种均随版色(批量印刷时也按此标准执行)。
(二)关于商务部分内容
1、原标书第74页《企业概况一览表》中有关主营收入、收入总额、发票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其中该表的备注4改为“提供2011年发票销售的开票数据明细表,包括对方单位名称、印刷品种、数量、单位、金额、销售发票开具号码等信息,该表汇总数应与第74页相关栏目数据保持一致。”
2、关于原标书第78页“七、同类业绩证明”:
(1)在填写表2的“1、最早从事印刷行业案例”时,如果投标人最早从事印刷行业案例证明资料已过了档案保管期限(按照档案管理条例一般保存15年)、而没有保存的,可以注明具体的承印案例情况,并备注说明无法提供证明资料的原因。
(2)其他所述的“同类业绩”仅指省内国、地税普通发票印刷业务。
3、原标书第79页同类业绩证明的表2中,其备注改为“1、本表统计2011年实际完成的省内国税发票、地税发票印刷业务的数据(含税销售额);每一行均须提供与项目对应的江苏省国税、地税系统相关单位出具的《普通发票印刷通知书》等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相对应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包括2012年开具、与上述通知书对应的发票)作为证明,印刷通知书须与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一对应(因特殊原因迄今仍未开具销售发票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出具对方单位的证明);2、本表中“发票号码”栏指企业向对方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号码;3、同原备注2”。
4、原标书第80页中第(8)款“2009-2011年任一年度的银行资信等级证明(原件)”改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5、关于原标书第85页资金垫付承诺声明(格式):
(1)第4条中标注为“我公司自有资金”的,须附2012年2月末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2)联合体投标的,对标书中要求的“投标垫付资金”内容,由投标主体企业统一代表全体投标企业做出承诺。
6、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除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按原标书第84页规定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外,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诚信纳税证明》中予以证明(格式已调整,见本公告第四部分)。
7、关于技术指标调整及中标价格:中标结果产生后,招标人将统一制订发票印刷的具体技术指标,无论该技术指标做何调整,中标候选人均应按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包括制作封存样品及批量印刷)以及中标价格执行;如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由下一名递补,但中标价格不做调整。投标人须就此在投标函中做出承诺(格式已调整,见本公告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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