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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倡导文明和谐节日氛围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倡导文明和谐节日氛围的通告
(惠府[2012]2号)


  为充分体现全国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以守法依规的社会秩序营造平安和谐、绿色环保的节日氛围,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惠府[2008]13号)的规定,现就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倡导文明和谐节日氛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敦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守法经营、合法销售,教育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各项禁限放规定,真正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宣教职能作用,结合社区工作,引导辖区内居民购买合法烟花爆竹,并在指定地点安全燃放,劝阻和教育违规燃放行为,营造文明和谐、绿色环保的社区氛围,体现文明城市形象。
  三、各级机关单位、院(校)、驻惠部队等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教育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以身作则,教育和引导亲朋好友以环保、安全的方式欢度佳节,不参与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消除危险源,减少安全隐患。
  四、以下城市中心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三环路以内(东:324国道与三环路路口交汇处,南:三环路与演达大道路口交汇处,西:惠州市第四中学,北:惠州大道与三环路路口交汇处)以及惠环办事处、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
  五、对不听劝阻,违反禁限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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