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积极主动,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增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三十一)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115.建立健全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对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以及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作出规定。
116.市、县(区)政府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每年1月份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
117.认真办理有关政府工作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以及政协提案,办结率达到100%。
(三十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18.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制度基本建立。
119.自觉接受媒体舆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对其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
120.畅通监督渠道,通过设置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方便群众表达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群众的举报受理率、答复率达到100%。
(三十三)依法实施层级监督。
121.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122.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按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23.市、县(区)政府每年应当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议,并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定期走访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工作的意见。
124.市、县(区)政府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或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相互评查的方式进行。
125.每年评查合格的案卷数量应占评查、抽查案卷总数的95%以上。
126.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实施层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行政执法监督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监督部门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127.市、县(区)政府于每年1月份向上级政府提交本地区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政府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本部门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依法实施专门监督。
128.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实施。
129.行政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监察、审计程序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130.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与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基本形成。
(三十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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