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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98.行政调解效果明显。通过调解,将社会矛盾化急为缓、化大为小、化整为零;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十六)行政投诉处理合法及时。
  99.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投诉(含信访)处理制度,对投诉的范围、受理和处理程序、处理方式、责任以及社会矛盾的预防和行政调解机制等作出规定。
  100.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信访、投诉,对信访、投诉中合法、合理的要求,依法予以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或投诉人。
  (二十七)行政复议渠道畅通。
  101.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要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程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率达到100%。
  102.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每个阶段和各个环节;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调解,调解情况记入笔录。
  103.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积极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集中受理、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效率。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办结率达到100%。
  104.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105.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106.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被复议的案件胜诉率不低于90%。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二十八)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并履行法院裁判。
  107.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参加行政诉讼、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制度健全。
  108.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行政首长应按规定出庭应诉或及时指定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应诉率100%。
  109.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不低于90%。
  110.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或裁定。判决裁定依法执行率达到100%。
  (二十九)行政赔偿合法公正及时。
  111.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112.对于决定行政赔偿,或者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十)行政补偿合法公正及时。
  113.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对补偿标准以及受理和处理行政补偿工作等作出具体规定。
  114.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依法决定补偿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八、行政监督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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