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依照法定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及时向社会公开经批准的年度决算案。
(二十二)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80.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收取或提取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责任等作出规定。
81.市、县(区)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设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部门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82.对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3.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非税收入收取和使用的资金规模。
84.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二十三)政府投资依法决策和管理。
85.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对政府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程序、监督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86.市、县(区)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法定要求编制。
87.按法定要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88.市、县(区)政府投资合同以及其他行政合同签订前应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
89.市、县(区)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公益项目、应急工程等的投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和工程结算按规定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90.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制度,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30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或通过其他媒体公布审计结果。
(二十四)政府采购合法透明。
91.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的原则、项目、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监督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92.集中采购目录按法定要求确定并公布。
93.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供货时间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94.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最终价格应当对外公布,不高于市场同类、同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格。
95.市、县(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七、行政救济法治化
目标: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的行政救济机制基本形成,使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
(二十五)防范、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健全。
96.非稳定隐患勤排查、社情民意精研判、社会矛盾早化解的防范机制基本建立。
97.企事业单位内部调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调解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及时处理社会矛盾的机制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