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行政服务内容、质量、效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范围。行政服务评议考核制度健全。
62.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情况进行电子监察。行政服务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措施有效实施。
(十八)项目明确。
63.行政服务项目全面,涵盖政府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向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事项,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64.行政服务项目内容明了、时限简短、流程通畅。
(十九)方式便捷。
65.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在适当场所公开服务事项、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收费标准等。
66.市政府依法决定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精简行政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审批期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67.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行政服务,采取一站式服务、一条龙服务、一窗式服务、一次性告知、一单式收费等一种或多种方式。
68.采取现场服务与网络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实行行政相对人网上咨询、网上申请,政府及其部门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69.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对重大事项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开展跟踪服务。
70.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对特殊人群采取上门服务、就近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等方式。
71.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除直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外,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外包、政府补贴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二十)信息公开。
72.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
73.市、县(区)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网,也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在报刊、广播、电视刊登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查阅、下载或复制。
74.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按法定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予以公布。
75.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办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76.市、县(区)政府及部门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公众质疑的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必要解释。
77.市、县(区)政府及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其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公共财政管理法治化
目标: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和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财政预算,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通过政府投资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产业政策的调整和扶持力度。
(二十一)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健全。
78.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监督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