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机制、制度健全。
27.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对公众、专家意见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28.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完善。
29.重大行政决策前的经济、社会、政治成本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度、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初步建立。
30.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决策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内容科学。
31.行政决策反映客观规律,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符合国家长期发展规划,适应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2.行政决策依据、理由充分,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33.重大行政决策在系统分析、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提出,并有两套以上实施方案供抉择。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视需要进行试点。实施中加强跟踪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决策内容。
(十一)程序规范。
34.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按法定要求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35.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按法定要求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在决策时不采纳多数专家论证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并予以记录。
36.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及时公开举行听证。
37.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策。
38.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依法定程序作出。
39.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作出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以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40.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实施部门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和效益指标考核等方式,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实施评价的报告。行政决策机关根据评价情况对行政决策进行相关调整。
四、行政执法法治化
目标: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执法标准科学、程序完备、裁量合理、方式文明。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十二)制度健全。
41.市、县(区)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42.市、县(区)政府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将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
43.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