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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四)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健全。
  11.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广泛征求意见制度、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发布制度、发布后备案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制度、有效期制度、实施情况评估制度、监督检查制度。
  12.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五)依法立项与起草规范性文件。
  13.市、县(区)政府各部门每年第四季度按照相关要求向同级政府报送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项目。
  14.市、县(区)政府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制工作计划。
  15.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按每年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成起草工作。
  16.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六)依法审议(审查)、通过与发布施行。
  17.按法定程序提请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18.市、县(区)政府部门制定、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
  19.县、区政府建立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
  20.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21.审议通过的市、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审查通过的市、县(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通过规定的载体统一发布,未在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统一发布率达到100%。
  22.市、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报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率和及时率应当达到100%。
  (七)依法实施评估和清理。
  23.按照相关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24.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每隔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行政决策法治化
  目标: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八)行政决策权限依法确定。
  25.政府之间、政府与其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决策权限划分依法、科学、合理。
  26.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行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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