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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惠府办[2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业经十届1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惠州市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惠州建设进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一、政府职能界定与机构职责配置法治化
  目标: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政府职能转变与经济发展基本相适应。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和责任明确,行政岗位职责配置规范化。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一)机构依法设置。
  1.建立设置市、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制度,对设立、撤销和调整机构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2.市、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
  3.市、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应当有论证报告,从社会、经济、法律的角度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二)机构职责依法确定。
  4.市、县(区)政府建立依法确定其部门职责的制度。对政府部门职责的确定、调整和清理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5.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不存在明显交叉、冲突、缺位等问题。
  6.市、县(区)政府部门职责按照规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加以科学划分。
  7.市、县(区)政府部门职责确定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后,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查,经法定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人员编制依法核定。
  8.建立市、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核定和调整人员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
  9.人员编制的核定、撤销或者调整经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10.根据市、县(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定期审查人员编制的合理性,适时调整人员编制。
  二、政府立制法治化
  目标: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法,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工作。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发布、备案、清理和评估等制度,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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