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纳入“三项建设”范畴的补贴项目。
第八条 平价商店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供销系统平价商店建设扶持向市供销合作联社申报,其他平价商店建设扶持向市物价部门提出申报。
申请租金、装修费用补贴和改造补贴的平价商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二)平价商店或平价经营专区建设协议书;
(三)门店装修合同(报价表)或门店租赁合同;
(四)平价商店或平价经营专区经营商品目录;
(五)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七)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申请价格异动补贴的平价商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组织调运农副产品品种、销量及价格的相关单据、凭证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市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申报程序。
蔬菜大棚和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单位向市物价和农业部门申报,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产销对接合同或供货协议;
(四)蔬菜大棚或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项目投入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六)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承包合同;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利息结算清单等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申报方式。其中,平价商店租金和新开办的平价商店装修补贴、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补贴采取定期申报方式,每半年申报一次;价格异动补贴采取不定期申报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平价商店租金和装修、改造费用补贴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申报当年上半年的补贴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申报上年下半年的补贴资金;申报蔬菜大棚及农副产品储备冷库建设补贴的项目在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后申报补贴资金。价格异动补贴在调控任务结束后一个月内申报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