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
(二)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四)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仲裁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五)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六)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七)维护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八)因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滥用职权,非法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对明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国务院、省、市的相关规定,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
(二)不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遇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请示的;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对于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机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裁决,擅作决定的;
(六)按规定应当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及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
(七)对于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的;
(八)保管文件、档案不善,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或者丢失、泄密的;
(九)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行政相对人隐私的;
(十)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不服从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十三)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