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11月18日十届1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监察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惠州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活动。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督察检查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实行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个案处理与完善制度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