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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工业园区管理的实施意见

  2. 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协调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共同研究制订推动我市工业园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依法依规设立工业园区。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设立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的设立、变更、扩园等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符合环保政策要求,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扩大园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业集中发展区命名为工业园区。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中区,市直各部门应全力协助各县、区完成申报工作,争取早日获批。
  (三)落实工业园区清理整顿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工业园区的清理整顿和督查工作,全面清理未通过国家审核公告或未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对涉及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地自行命名的各类工业集中发展区,在未获国家和省批准认定前不得加挂各种园区牌子、不得成立专门管理机构、不得以产业转移园或其他工业园区名义对外开展招商活动。
  四、强化工业园区集约用地
  (一)积极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积极推动重大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优质资源向优势产业集聚。除资源型等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他工业项目应进区入园。市政府每年在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实行计划单列,保障工业园区项目用地。
  (二)实施严格的项目准入制度。工业园区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应高于我市规定的标准。
  (三)加强规划管理。工业园区所在地政府要抓紧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按批准的规划推进园区建设,引导园区有序开发。工业园区用地的征收、使用要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工业园区所在地有关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确保园区开发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加强闲置土地监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业园区的闲置土地查处工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政府平整未建、没有具体项目的用地,所在地政府要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切实提高园区土地利用效率;对已有具体建设项目,但由于非企业原因造成项目难以开工建设的,要采取部分开发、等价置换、退还地价款、按付款比例折算地价或有偿收回等多种方式妥善处置;属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要根据土地闲置年限,严格按有关规定落实收取土地闲置费、责令用地单位限期开工建设、依法收回土地等多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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