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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绿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拟定和统筹实施绿道功能开发策划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县、区绿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绿道具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实施绿道规划;
  (二)保护绿道资源及绿道生态环境;
  (三)具体组织开发利用绿道资源;
  (四)维护和管理绿道的慢行道、绿化以及标识、驿站等配套设施;
  (五)制定绿道使用的公共规则,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绿道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绿道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绿道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农业、林业、水务、文化、环保、旅游、国土资源、宗教、工商、交通运输、卫生、体育和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绿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绿道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绿道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划定、变更和撤销

  第八条 惠州市绿道按照等级和规模划分为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一)区域绿道是连接城市与城市间重要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区域绿道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市绿道是串联市域范围内各类绿色开敞空间和功能组团,以及重要的自然和人文节点,对城市生态系统保护和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具有重要意义的绿道;城市绿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
  (三)社区绿道是城市建成区内,串联居住区、中心商业区、公共交通枢纽等人流量较大区域,以及公共绿地、滨水地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开敞空间,方便居民日常休闲、游憩,兼具慢行交通功能的绿道;社区绿道由市、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划定。
  第九条 绿道按其所处位置、自然生态与人文资源特点和目标功能,划分为生态型、郊野型和都市型三种类型。划定条件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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