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府〔2011〕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业经十届1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管道设施包括市政燃气管道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管道设施以及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具体如下:
(一)输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的地下管道;
(二)调压箱(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六)庭院管、户外立管、盘管、户内管。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惠城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