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十届1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惠州市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预防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负责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的受理、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区应相应设立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负责本辖区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举报奖励的实施,并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火灾隐患举报受理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和处理结果。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在本市辖区内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均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函的方式向市、县(区)火灾隐患举报中心举报。
第四条 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举报 “三合一”企业,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每案奖励1000元人民币。
(二)举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每案奖励500元人民币。
(三)举报其他类型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但不对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