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负其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规定建筑垃圾运输时段、路线,查处不按规定时段、路线行驶和超速、超载运输及套牌、无牌或号牌不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查处未经密闭改装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督导新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批准手续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运输车辆未实施密闭改装或封盖不严密造成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
三、科学安排,确保建筑垃圾合理处置
(一)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开封市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是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的我市唯一一家建筑垃圾处置机构,其设置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是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应当制定场地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消纳场地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环境整洁,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平整,不得消纳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
(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服务。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与服务机制,为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置、利用等提供服务,及时公布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四、密切配合,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市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环境卫生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及执法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及时汇总各部门信息,实行信息共享。
市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工地现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护、出入口路面未硬化、未配备车辆清洗设施、未设置污水泥浆沉淀池的建筑工程工地,施工现场积存建筑垃圾的,督促其立即整改;提供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掘路工程、房屋拆除工程的规模、地点和开竣工时间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市公安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线路等,并依法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运输管理。
(二)各有关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保存好相关记录和证据资料,及时转交相关部门配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