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甘肃专员办审核认定以后,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第
一条规定的企业(单位),正式下发资格认定文件。凡被确认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退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驻甘监[2007]19号)的有关规定,按税款所属年度向所在各市(州)财政局和甘肃专员办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退库手续。
通讯地址:兰州市庆阳路316号国贸大厦写字楼15层
联系人:康海民 0931-8477764 王迎庆 0931-8479807
附件: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认定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认定表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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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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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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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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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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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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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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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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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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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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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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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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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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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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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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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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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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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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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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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先征后退”一般增值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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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先征后退”一般增值税政策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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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受政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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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享受退税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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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专员办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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