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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甘肃省宣传文化企业(单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三、经甘肃专员办审核认定以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单位),正式下发资格认定文件。凡被确认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退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驻甘监[2007]19号)的有关规定,按税款所属年度向所在各市(州)财政局和甘肃专员办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退库手续。

  通讯地址:兰州市庆阳路316号国贸大厦写字楼15层

  联系人:康海民  0931-8477764  王迎庆  0931-8479807

  附件: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认定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认定表

名称

 

 主管部门

 

类型

 

营业执照号

 

税务登记证号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邮编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法人代表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财务负责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办税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享受“先征后退”一般增值税类型

享受“先征后退”一般增值税政策文号

 

享受政策期限

 

申请享受退税的理由:                                                                 

 

 

 

 

 

 

 

 

 

 

 

 

 

 

 

 

甘肃专员办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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