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甘肃省宣传文化企业(单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财驻甘监[2012]13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宣传文化单位2011年至2012年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核审批工作,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和《关于印发<甘肃省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退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驻甘监[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对凡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11]92号)第
一条规定范围内享受2011年和2012年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单位),必须经过甘肃专员办审核认定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以后,方可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相关事宜。
二、相关宣传文化企业(单位)应在2012年3月31日以前直接向甘肃专员办提出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认定书面申请,填制《宣传文化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认定表》(附件2),并附报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国税部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八字出版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目录。
(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政协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刊物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五)经甘肃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出具“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认证函”。
(六)其他能够证明属于享受宣传文化退税政策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