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收费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11]1740号)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关于印发<收费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函》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我省《收费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收费管理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一、为加强对各地收费工作指导,增进交流,全面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和各地工作服务,特建立本制度。
二、收费管理工作情况实行月通报制,每月一次,具体以《价格情况》形式发布。
三、收费管理工作情况通报主要内容包括:省级和地方最新出台有关收费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各地收费管理有效经验、做法;领导重要指示和收费管理方面重大活动;以及新闻媒体反映的收费热点事件核实、处理情况等。
四、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负责省级和各地收费管理工作情况收集、上报和编发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含所属各县)收费管理工作情况收集上报工作。
五、各地于每月5 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本月情况信息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收费管理处。邮箱:QHFGWSFGL@hotmail.com,传真:0971-6305709。
六、各地要指派专人负责采集报送工作,按时向我委报送有关情况信息,每季度不少于3 篇。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不得漏报。
七、各地报送的情况信息要注意时效性,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情况信息要求时间明确,内容简要,原则上每条不超过100字。各地所报信息情况,要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审核。
八、我委每半年通报各地报送情况信息及采用情况,每年度对信息报送数量与质量进行考核,并作为年度收费统计考核的参考依据。
九、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