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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
  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由甘肃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五条 甘肃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三、五、六、七条规定,负责对市州财政局上报的厂办大集体资料的收集,和有关清算中央专项补助资金报送工作。
  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31号)三、五条规定,整理相关资料进行报送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甘肃专员办)负责对财政部委托的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同时,负责对由甘肃省财政厅报送的、已报请财政部审核同意,预拨中央补助资金的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按城市或分年度清算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第七条 甘肃专员办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与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实效的原则;
  (二)以城市和分年度为清算主体;
  (三)清算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四)充分发挥国家特定政策导向作用的原则;
  (五)依法监督、规范有效使用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清算报告的内容:
  (一)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需提供企业性质,改革上一年度效益状况、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档案原件,并报送复印件备查)和退休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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