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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中央在甘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职工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甘肃省实际,我办制定了《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实施办法》
  2、《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略)
  3、《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31号)(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核,确保中央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3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厂办大集体,是指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
  第三条 厂办大集体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上述厂办大集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的精神进行改革时,在按规定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补助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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