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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3.加强统筹协调。由县、区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联合制定并公示本县、区幼儿园的收、退费指引。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事业规范优质发展。
  (二)经费保障。
  1.市、县(区)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11年起,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幼儿园建设。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且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县、区应设立发展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2.完善公共资源分配机制,各县、区要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机制。建立覆盖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财政奖补机制,对普惠性民办平价幼儿园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和政策支持。2011年至2013年,市将按省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我市规范化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支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市、县(区)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卫生、安监、统计、食品药品监督、质检、综治、物价、工商、妇联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在建设立项、用地审批、资金投入、人员配备、税费减免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四)专项督查。
  1.加强无证幼儿园督查。各县、区要对无证办园开展全面排查,实施分类治理,督促整改。对整改后达到办园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达不到办园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和教职员工。
  2.加强幼儿园准入督查。县、区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审批工作,公开审批制度、标准和程序。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
  3.加强幼儿园收费督查。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规范幼儿园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对普惠性平价幼儿园要长期跟踪,预防平价幼儿园降低幼儿伙食标准和克扣教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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