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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3.落实幼儿教师待遇,维护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县、区政府要参考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公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等因素,制定当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意见,原则上幼儿园教师工资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以当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数据为准)。签订聘任合同的幼儿园教职工,要享有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待遇落实情况作为幼儿园年审内容。各县、区要把各类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对优秀的园长和幼儿教师,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市政府从2012年起每年在教师节期间表彰“优秀乡村幼儿教师”,对扎根农村幼儿教育,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幼儿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实施学前教育安全防范工程。
  1.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预防性安全会审制度。在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选址和建设设计阶段,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安监、消防、环保、食品药品、卫生等部门对其选址是否符合安全防护要求,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进行会审。
  2.提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不断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教育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和村(居)委会要加大对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卫生、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防范制度,严防事故发生。
  3.组织安全培训。落实人人都是安全员制度,加强幼儿园园长及教职员工的安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幼儿园安全管理水平。
  4.制定幼儿园校车管理规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中心区、县城新建幼儿园一律不审批使用校车(包括自行配备和租用校车)接送幼儿。正在使用的接送校车要逐年减少,大力提倡就近入园,力争到2013年,中心区、县城幼儿园基本取消校车接送,对乡镇幼儿园使用校车的要规范校车管理,确保幼儿往返接送安全。
  四、全力落实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措施
  (一)政府责任。
  1.学前教育坚持以县、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县(区)、乡镇分级负责,业务发展教育部门管理。市政府负责宏观规划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实施、统筹规划、资金筹措、园舍建设、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筹措办园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办园安全和膳食管理。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指导和协调管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
  2.科学合理规划。县、区教育部门对辖区内幼儿园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合理布局,防止教育资源浪费。原则上在人口密集的中心区半径300米以内,乡镇半径500米以内不重复新批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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