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县、区政府要做好村级幼儿园每年的经费预算,将村级幼儿园办园经费纳入中心小学办学经费预算,收费由物价部门结合农村实际核定收费标准,鼓励村集体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三)实施民办平价幼儿园建设工程。
1.统一发布平价幼儿园收费指导标准。平价幼儿园收费标准由教育部门配合物价部门按普惠性标准核定。参照全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发布数据为准)的20%作为平价幼儿园年保教费的基数,并根据全市数据适度波动作为各县、区平价幼儿园年保教费的基数(同时另行征求国家统计局惠州调查队意见),对评定为县(区)、市、省一级的优质幼儿园上浮幅度为5%至15%,乡镇、村级幼儿园下浮5%至10%。
2.制定平价幼儿园扶持政策。各县、区要制定平价幼儿园扶持政策,对办学规范的平价幼儿园给予政策方面的扶持与奖励,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政策。落实国家关于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的规定,切实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排污费。
3.落实国家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的奖励政策。按照国家政策,对民办平价幼儿园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4.大力扶助平价幼儿园发展。组织开展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平价幼儿园交流和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民办平价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
(四)实施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工程。
1.将现有住宅小区配套的民办幼儿园办成平价幼儿园。现有住宅小区按政策规定配套的幼儿园已出租的,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发单位或物业部门不得收取任何办园设备租金,将租金盈利转让给举办者和家长,用于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降低办园成本,举办平价幼儿园。
2.规范新建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住房和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按规划要求配套幼儿园,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国土资源部门按教育用地划拨幼儿园用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3.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园办园模式。建成后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是无偿交给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县、区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所属辖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二是由开发单位联合教育部门公开招标,引进有实力的办园机构举办民办平价幼儿园,实行统一监管,收费标准由教育部门配合物价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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