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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检查的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检查的函


各有关区县政府: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加强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67号)以及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印发<示范小城镇创建生态镇三年行动方案(2011-2013年)>的通知》(以下简称“两个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将开展对示范小城镇落实两个文件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示范小城镇政府自查,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核查,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内容

  (一)各镇(乡)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的措施;

  (二)是否建立镇(乡)环保工作目标责任制;

  (三)创建生态镇工作开展情况;

  (四)落实市政府文件要求的情况,包括:

  1.环境规划编制情况;

  2.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环评情况,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环评及环保审批情况。

  3.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重点是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4.完成环保部门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和污染源治理与排放达标情况;

  5.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情况,重点是:绿化建设,湿地、林地、绿地保护情况,重点自然生态保护区域(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保护与开发情况;

  6.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7.农业面源污染(农药、化肥、农膜、秸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

  8.清洁能源利用情况。

  (五)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的下一步工作打算。

  三、检查安排

  第一阶段(2011年9月):各示范镇政府对照两个文件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向所属区县发改委、环保局提供自查报告以及填写完整的示范小城镇环保工作情况调查表;

  第二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区县发改委、环保局对辖区内示范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以及调查表进行核查,并向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提出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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