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达不到比例的,按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数总和确定贷款数额。
(五十一)对各类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十二)小微企业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经委、地税、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十三)凡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且近两年无较大裁员行为的小微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岗位补贴人数按照小微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30%计算,补贴标准为现行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每人每月53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人数为在岗职工培训总人数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的其中一项。企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全省执行统一标准。
(五十四)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工作。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小微企业新招收人员,由企业或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五十五)加强指导协调。成立青海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
(五十六)各州(地、市)、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上下努力,形成合力。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意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责任主体作用,强化辅导培训工作,确保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完善资金使用和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省政府每年开展专项督察,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