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对小微企业融资需办理抵押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在10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二)对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合同电子化监管,启动以合同为单元的关、贸、企“三方联网管理”,简化小微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审批、备案手续。
(四十三)推进品牌战略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品牌激励机制,对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按照《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保护现有优势品牌,支持和引导其利用品牌效应提高资本运营能力和市场销售能力。
(四十四)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审批除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外,全部由项目所在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环境无影响和影响轻微的小微企业项目执行备案登记制度,并当日办结;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小微企业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审批程序,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制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五)下放或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对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和粘土矿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社会加油站经营行政许可、三级以下尾矿库行政许可等事项下放或委托下放至州级安监部门。
(四十六)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地勘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审查事项调整为登记备案。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流程简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简易程序;小型非煤矿山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不再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安全生产许可期间未发生事故企业在变更、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再进行安全评价评审;小型露天采石(砂)场、粘土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进行现场验收。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七)支持从事城乡公交、农村客运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城乡公交、农村客运新购置车辆定额补助和农村客运班线运营补偿机制。
(四十八)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规范管理,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实现管理规范达标,全面提升管理层次和水平。
八、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四十九)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或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