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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十六)通过举办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参与的供需对接会、项目洽谈会、产品推介会和政策培训会等,增强小微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和认知,提高银企对接成功率。

  四、切实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二十七)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参展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每次可补贴两个展位。

  (二十八)依托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在境内外开拓市场,建立营销渠道。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与国际接轨的相关体系认证、专利、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十九)支持进出口小微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对企业在省内为发展新兴产业、开展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所实施的技术改造等项目,按进出口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开展高原特色产品出口、特色文化产品及服务外包等贸易,根据出口实绩给予适当补助。

  (三十)开展对进出口小微企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指导,为小微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服务。

  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政策

  (三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小微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十二)部门预算编制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小微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十三)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本省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三十四)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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