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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十九)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在全省筹集安排10亿元再贴现资金周转使用,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优先办理再贴现,安排20亿元支农再贷款资金与信贷调控措施捆绑使用,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达到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政策规定,执行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针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乡镇等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专营机构的作用和效能。商业银行加强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探索支持小微企业的新方式。

  (二十一)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定期监测制度,及时通报分地区、分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增幅及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进展不大、排名靠后的地区和银行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等方式加以督促,切实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十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按对小微企业的业务量确定财政扶持额度。鼓励以新设或增资扩股方式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规模,增强担保能力和放贷能力。鼓励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挥资金、专业集聚优势,充分利用各种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等服务。

  (二十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培育力度,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与小微企业的对接,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社会资金对小微企业的投资。

  (二十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以商标专用权、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动产抵押等作为担保标的,进行贷款融资。引导小微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信托、融资租赁和发行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二十五)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小微企业加入征信系统。引导信用中介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各行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企业间信用信息查询提供平台,降低交易风险;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财税扶持、年度检验、招投标、报关通关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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