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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十四)小微企业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须进入城、镇、村及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开发(园)区或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企业投资代建代管的生态绿化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80%执行,其中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60%执行。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十五)对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重要原材料、节能环保设备、零部件、关键技术、主要设备给予进口贴息。对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先进技术、专用设备进口,但未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无法享受国家进口贴息或享受贴息少的企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305号)规定,从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中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三、有效缓解融资难问题

  (十六)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对发展前景好且信用较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不得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模,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科技、服务及加工业等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对具有比较优势和产业链条中的载能企业和项目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十七)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原则上在1个月内审批完成。省内各金融机构下放审批权限,根据不同地区资金需求,及时调整审贷规模,增加资金投放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小微企业的金融债,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十八)积极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范围。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努力构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银行发挥导向作用,大力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业务;股份制银行优化结构,扩大增量,增加专项信贷规模;邮政储蓄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城市商业银行强化“服务地方、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高于上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占比不低于70%;村镇银行切实加强对涉农小微企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当地农村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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