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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六)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七)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九)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一)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商务部门收取的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文化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自2012年3月起,连续三年免收小微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以及企业年检费;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对小微企业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十三)自2012年3月起,连续三年免收小微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审查费。对小微企业免费开展标准、计量、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知识培训工作。统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相互认可内外销产品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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