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全面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能力,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帮助化解农村留守儿童、孤残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拐卖妇女儿童、弃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妇联、公安厅)。
4.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将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政策措施,加强就业援助。将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制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责任单位: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实施“流迁引导”工程,促进人口有序流动迁移和合理分布。
1.优化人口空间分布。根据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在重点开发区域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鼓励有稳定就业和住所的外来人口在重点开发区域定居落户;制定人口向资源承载力强、经济发展空间大的区域转移的政策和措施,引导人口向城镇化重点发展区域集聚。(责任单位:公安厅)
2.统筹城乡和区域人口发展。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互动发展,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强化城镇化发展的产业支撑。注重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产业培育,增强吸纳就业和人口集聚功能。细化落实相关政策,有序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转为城镇居民,在条件成熟的市(州)和县(市、区)开展农民工进城入户试点工作,做好新生代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逐步把符合条件的迁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程,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健全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居住地与户籍地管理相结合的服务管理机制、监测体系和服务网络,搭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信息实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基本覆盖。(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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