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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国有资产情况调查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级国有资产情况调查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2〕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使用等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地方金融企业和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有关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基本情况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委和各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其他服务业等。

  (二)地方金融企业。包括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哈尔滨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哈尔滨市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负责城市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单位。包括负责停车场、户外广告等经营性公共资产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

  二、调查内容

  (一)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各单位具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所有账内、账外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额和当年经营收入总额,以及主要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车辆)的名称、数量、规格、购建时间等情况;国有资产的存量、现状和使用情况,包括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和抵押担保资产以及闲置废弃资产等情况。

  (二)地方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占有的总资产、净资产及主要金融资产状况;2009、2010和2011三年的盈利情况、上缴税收情况及对所有者(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企业股权结构。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及经营情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净资产和当年经营收入情况,以及主要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车辆)的名称、数量、规格、购建时间等情况;国有资产的存量、现状和使用情况,包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单位承租资产情况,包括承租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资产的数量和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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