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五)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各区、县(市)要严格按照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私建取水设施。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或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建或停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地下水监测和管理保护,逐步实现采补平衡。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水权转让补偿机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十六)切实提高用水效率。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实行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实施重点监控。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制定中水回用、循环水设备等节水设施强制推广使用准入制度。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要求而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认真落实节水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制度。积极推进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落实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制度,对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无再生水利用系统设计方案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力推广高效节水技术,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进一步加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节水型农业园区建设。建立完善节水政策和机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七)强化水资源保护。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完善监测预警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水污染情况,以水功能区达标率和限制排污总量作为重要依据,切实抓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依法执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划限制总量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入河排污口和环境影响评价。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清拆、排污口关闭等整治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有条件地区要建立饮用水备用水源,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应急预案,保障城乡用水安全。继续实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完善水生态补偿和水源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全市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加强涉水工程生态影响评估论证。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调整地下水开采布局,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和监管,预防和治理地下水污染。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