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大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加强与各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协作,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哈尔滨银行优先安排水利建设项目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
(十一)扶持水利投融资平台发展。鼓励哈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水投公司)等水利投融资平台做大做强,整合全市涉水资产,参股、控股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水利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将哈水投公司打造成全市水务国有资产管理经营的平台。从2011年至2015年,每年从水利建设基金中提取一定数额资金注入哈水投公司,作为水利项目建设资本金。对已划给哈水投公司的水利项目效益地块,土地出让净收入由市财政与哈水投公司按照1∶9的比例分配,用于水利项目建设;对其收储和流转的“预控”土地优先落实农转用批次指标,以增强哈水投公司的筹资能力。
(十二)加强各类涉水资金整合。由各级政府牵头,本着“职能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各计其功、跟踪问效”的原则,依据批复的水利规划,对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涉水资金进行整合使用,统筹安排各类水利项目。进一步完善整合体制机制,建立有效的涉水资金整合监督考核体系。
(十三)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鼓励各类企业与个人以合资、独资或B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水利项目建设,并给予同等的经营性权益。鼓励通过收购、兼并、产权置换等方式盘活、重组水利资产。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改革和经营性水利项目市场融资。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充分发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作用,实行“多干多投、先干后投、分档奖励”的机制,给予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支持,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发展城乡供水、水电、水利旅游、水产养殖、矿泉水等水利产业,利用水利综合经营收入反哺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十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用足用好国家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实行预算管理。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规费,开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做到应收尽收。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工程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农用地的,地税部门免征耕地占用税。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水域等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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