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全市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市民政局和各区、县(市)民政局将对全市各社会团体进行201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经市、区、县(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团体,均属年检范围。
2011年6月30日以后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参加2011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三、年检方式
年检采取分级登记分级年检的方式进行。即:在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到市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在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到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四、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四)负责人变化及在编、聘用人员情况;
(五)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六)建立党组织及内部各项制度的建设情况;
(七)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八)各类票据的使用情况。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即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一年来基本未开展活动的;
(三)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不按年检规定时间报送年检材料或不接受审查的;
(五)财务管理混乱,收入、支出不符合规定或经费不足以支付基本活动开销的;
(六)重大活动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七)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已填具的2011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表》一式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