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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的通知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照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已填具的2011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表》一式2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六、年检程序

  (一)2012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接受初审;
  (二)2012年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检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年检结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加盖年检戳记。

  七、年检要求

  (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如实填报《民办非企业单位2011年度检查表》,按规定期限参加年检。对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银行等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限3个月期限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出具审查意见。

  (三)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四)凡领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票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到哈尔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机关进行年检(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主楼1109室哈尔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84664415)。并请将《票据领购证》及领用所有票据一并上缴(票据封面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其他参检单位可自行选择年检地点。

  八、年检机关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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