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对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的通知
全市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和各区、县(市)民政局将对全市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经市、区、县(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
2011年6月30日以后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2011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
三、年检方式
年检采取分级登记分级年检的方式进行。即:在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市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在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区、县(市)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四、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各种票据的使用情况;
(六)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