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勇于开拓,善于管理,勤政廉洁,作风民主,职工支持率高,班子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能有效执行,注重精神文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4.职工队伍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模范遵守环保“六条禁令”,富有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近5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5.近5年,所管理区域无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和我市法律法规,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建设生态文明和探索环保新道路的实践中。
2.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甘于奉献,在污染减排与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主要环境保护工作领域的一线工作岗位及其技术与管理支持岗位上成绩优异,成效显著。
3.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具有模范带头作用,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4.能力突出。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四、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主要分以下五个步骤:
(一)各单位自荐。环保系统各单位凡认为符合推荐评选条件的,分别在各自范围内推荐处以下(含处级)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分别填写《全国环保系统先进集体自荐表》(附件2)和《全国环保系统先进工作者自荐表》(附件3),并撰写2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材料,报市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环保局自荐名单须征得本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
(二)投票推荐。市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区县环保局、各直属单位及市环保局相关处室召开民主推荐会。各自荐单位在会上分别介绍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经民主投票后,产生我市建议推荐名单。各单位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建议人选在上报前,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后,一并报市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