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定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主要责任目标任务。落实不力的,扣5-10分;未落实的,扣20分。
(四)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12分)
所属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实行标准化管理,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各级职责,建立、完善防火档案,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和每日防火检查制度的,记4分;否则,扣1-4分。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记2分;否则扣1-2分。10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完成“四个能力”建设任务的,记3分;否则,扣1-3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自动消防设施检测,设施运行正常的,记3分;否则,扣1-3分。
(五)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14分)
1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的,记3分;否则,扣1-3分。
2每年对本系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2次,所属单位按照灭火及应急预案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开展2次以上灭火演练的,记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3分。
3督促所属单位参加消防安全培训,100%特殊工种人员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的,记3分;落实不到位的,扣1-3分。
4积极组织本系统开展“四个能力”知识竞赛的,记2分;否则,扣1-2分。参加“119消防日”等消防宣传活动,组织得力,效果明显,记3分;否则,扣1-3分。
(六)火灾隐患整改(20分)
1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时期和重大节日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扎实有效的,记2分;否则,扣1-2分。
2适时组织系统检查和单位自查,每季度对所属单位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实行整改责任制,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不低于90%的,记10分;未开展系统检查,扣10分。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未做到“四明确”,扣1-5分;火灾隐患及时整改率低于90%的,扣1-5分。
3所属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消除的,记8分;否则,扣8分。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在11月底前消除,否则,消防评先工作一票否决。
(七)火灾形势(10分)
1系统内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消防评先工作一票否决。
2系统内发生火灾事故的,每发生1起火灾事故扣1分,每死亡1人扣5分。
3对系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未实施责任追究的,扣5分。
三、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