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深圳常兴医疗美容门诊部的批复
(深卫人医政〔2012〕23号)
深圳市国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设置深圳常兴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材料和公示后,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委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置“深圳常兴医疗美容门诊部”,按照下列核定事项进行筹建:
(一)机构名称:深圳常兴医疗美容门诊部
(二)类别:医疗美容门诊部
(三)法定代表人:李金圆
(四)主要负责人:欧阳华
(五)选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167号南景苑大厦4楼(4-118至4-123,4-125, 4-126, 4-128 ,4-138至4-143,4-145至4-147,4-149, 4-151至4-153, 4-155, 4-165至4-171,4-173, 4-176至4-181,4-191至4-193,4-195至4-197,4-200至4-202,4-205至4-208,4-213, 4-215至4-221,4-223, 4-225, 4-226, 4-228)。
(六)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化验室。
(七)服务对象:社会群众
(八)经营性质:营利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