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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11〕5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18号)要求,省厅制订了《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及《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经厅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

  附:1、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2、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略)

  2011年11月29日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的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目的正当原则和公开、公正、善意、合理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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