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省资质单位到外省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业务,应按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并在完成项目任务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外省资质单位到本省从事地质灾害防治业务时,按照我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范性文件从2011年11月24日施行,截止2016年11月23日废止。
附件1: 有关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申请材料相关补充说明(略)
附件2: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
附件3: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持证单位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2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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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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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 |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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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 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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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检查记录
| 检查内容
| 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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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 2
| 资质能力是否与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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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延续、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
| | 4
| 有无超越资质类别、等级从事地质灾害类项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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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无因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为;
| | 6
|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报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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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行为;
| | 8
| 有无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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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情况及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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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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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成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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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组长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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