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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开展工程效益监测和评价。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逐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动态监测与效益评价体系。省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定期监测和定点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对工程区森林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并作为考核各地工程建设情况和安排工程投资的依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区域的工程建设监测评价工作,并根据监测和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工程建设方案,改进和强化工程管理措施。
  五、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一)依法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植被保护制度,加强管护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管护责任,坚持依法治林,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格执行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的“三禁”制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毁林开垦、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使工程建设成果得到更有效地保护和巩固。
  (二)积极发展工程后续产业。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林药间作和林草间作,营造防护兼用林、饲料林、能源林、经济林等林业产业基地,为后续产业发展提供资源。积极发展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产品加工、生态旅游业等产业,创建绿色名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六、加大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完善投入机制。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国家投入和地方投入相结合,政府投入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程建设机制。各地区要将工程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国土资源整治等项目时,统筹防护林建设。鼓励社会投资、捐赠赞助、森林认养和冠名、国际合作等形式,投入工程建设。鼓励单位、企业、个人承包宜林地,参与工程建设。
  (二)创新建设机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保持林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激活发展动力,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在造林、经营、管护、利用等工程建设各环节的主体作用。

  (三)建立金融扶持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对工程后续产业开发、山区综合开发、林业资源开发等经营活动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探索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信贷担保物范围,推进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创新。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林农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的扶持力度。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林业贷款保险业务,建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不断增强林农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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