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履行政府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政府公开工作,对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省政务公开信息处理中心通过民心网,受理政策咨询和群众投诉及公开反馈办理结果。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自办媒介公开政务信息,受理政策咨询和群众投诉,公开反馈办理结果。
民心网应当建立与各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媒介受理咨询投诉和反馈办理结果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 每年5月15日为全省政务公开日,由省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全省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活动。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事务,并向社会公开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