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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二)未按照规定将发文目录报送备查的;
  (三)在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检查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时,不提供资料、拒绝配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对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处理意见、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9.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监督,将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列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返港渔船携带海蜇或者将海蜇运至长兴岛至绥中沿岸陆域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扣押渔船,其携带的海蜇属于在外省禁渔期内捕捞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三、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水果、花卉、中药材(生药饮片除外),可以实施产地检疫。生产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水果、花卉、中药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森检机构填报《产地检疫申报表》。森检机构应当定期实施产地检疫,并将检疫结果填入《产地检疫记录》。对带有检疫对象的,应当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限期进行除害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除害处理的,森检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四、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修正案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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