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水土保持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11〕90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于2011年3月1日颁布施行,为推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规范和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水保〔2010〕5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10~2011年度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市、县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近二年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生态建设、预防监督、国策宣传、内部管理等(详见“考核办法”)。
三、考核方式和时间要求:
1、县级考核工作采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评,省水利厅抽查、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市级考核工作采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评、省水利厅核定的方式。
2、各县(市、区)自评应于2011年12月2日前完成,并将自评材料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应于2011年12月12日前将复评意见和总结材料报我厅;各市水利局的自评材料应于2011年12月2日前报我厅。
四、其他事项:
1、2011年是新《
水土保持法》颁布年、全国和全省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验收年,各地要将新《
水土保持法》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作为考核重点,成效特别显著的,可纳入加分事项。
2、本次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水土保持工作经费和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市水利局在复评时,务必严格把关,体现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3、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土保持考核工作,精心组织安排,杜绝弄虚作假。如有造假行为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将按考核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