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水建〔2011〕4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1〕11号)、水利部《转发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1〕4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现就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做好第四季度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随着中央一号文件出台、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召开以及全省水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水利迎来跨越式发展重大机遇,同时,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在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中,安全生产的隐患依然存在,今年上半年,丽水市发生三起水利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充分暴露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仍存在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教育不深入等问题。各地各单位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觉,切实提高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强化超前部署、强化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利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立即深入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各单位要在前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基础上,立即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要求、责任和内容,对前期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强化事故隐患整改,严格隐患整治验收标准;要把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野外勘测和重点实验室等领域以及近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作为重点,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检查效果。厅属各单位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特别是安全监管重点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