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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16日

  银川市安全生产领域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领域包括: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活用品安全、矿山安全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市直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全程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相关部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其中责任单位、责任人违法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纪处分的规定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法纪处分,而又需要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参与调查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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